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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常聽其他版權同業抱怨自家編輯,發現,真的所有編輯會犯的事都差不多。犯了國外的禁忌就套句成龍的名言造句:「我只不過犯了全天下編輯都會犯的錯」,但我們不是林鳳嬌,也不是希拉蕊,有些錯誤是會產生嚴重外交問題啊!以下是幾件編輯們常幹的版權業務犯規動作:

◎偷印 嚴重度★★★★☆
怎樣算是偷印?只要未經國外審核同意就先行發印之行為。國外會審哪些內容?合約或對方要求之封面、版權頁或是廣告文宣,日本甚至會要求整本圖文類書籍打樣寄去給作者看。只要對方沒說ok,敢偷印就要有從全通路回收重印的覺悟。尤其是日本方面,嚴重度達五顆星,如果是圖文書再加一顆。他們太容易來台灣,或是有眼線在台,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亂改 嚴重度★★★★★
沒有經過作者同意亂改書名、章節內容,基本上是死罪。任何跟書籍內容有關的更動,一定要先過問國外,不過編輯的習慣是拖到最後才問,然後就犯了第一項錯誤。跟第一條同,日本人嚴重對此項錯誤過敏,一但犯了就等於污點終身粘著,很難去除,有時嚴重到會影響OFFER。歐美在書名和內容上礙於語言能力,有時可以矇混(但千萬不要以身試法,照他們學習中文的速度很快就會知道我們幹了什麼)。

◎來亂 嚴重度★★★☆
來亂基本上屬於讓版權人員很頭痛的行為,屬於不做編輯覺得你辦事不力,但做了國外會把你歸為奧客之流。舉凡要去跟國外「盧」的舉動都在此列。像是去要不要錢的封面、本來沒有買的但想免費用的作者照片,或是要作者做一堆他「本來已經拒絕」的事情(如果還沒拒絕不在此列),像是專訪、中文序、簽名等。國外出版社只會覺得你「很煩」,來找碴。被拒絕了就要死心,不然就像死纏爛打的男人,整間公司都會被歸到沒品類。 打三顆半的原因是,如果盧到最後銷售結果不錯,對方會忘了你給他找過麻煩,但有些人不在乎賣多少本的時候,建議還是少煩為妙。臨場經驗判斷很重要,頗讓版權人員傷腦筋(但我們就吃這行飯的,總得有點難處理的業務)。

◎拖稿 嚴重度★★★
很多編輯搞不懂「合約期限」和「出版期限」的差別。合約期限是該書可讓本國出版社發行販賣的期限,一般是三到七年,出版期限則是簽約後一定得把書籍出版的規定,一般是一年到兩年內,有的編輯會把合約期限當成出版期限,萬年拖延出版時間。合約通常會規定,出版期限內沒出版的書籍版權歸原出版社所有,也就是你在規定期限內沒出版,人家是可以收回去再賣給別人(預付不會吐還給你)。如果要延出版期限,某些出版社會再多要500-1000美金。不過彈性期限是半年,偶爾運氣好對方沒發現悄悄出版也是可以過關(嚴重建議不要挑戰自己的運氣)。

◎亂載 嚴重度★★★★★+★
胡亂轉載的簡稱,任何內容轉載,不管是行銷用還是媒體想做專題刊登,一定要先檢查合約是否有相關條文規範,沒有的話一定要問國外是否可以行(一般而言某些歐美合約會規定5%~10%的宣傳轉載)。事前要附上轉載的媒體介紹和引用範圍,事後要寄刊物給作者或版權人。台灣編輯最常犯的錯誤是把圖文書上的小圖拿去給書店書展做海報或是放在媒體刊登(包括網路書店內容露出)卻沒有問過作者。對日本來說(又是小日本)等同死罪,馬上把你歸到中國大陸海盜之流。又,基本上台灣媒體是很海盜的,轉載根本不想付錢。而有些日本大牌作家或出版社會很堅持一定要付費,得事先溝通確認,免得最後是出版社認賠掏腰包。(如果你以後不會買同一家出版社產品,也可以裝死,不過日本的出版業界也很小,這些版權們都互相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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