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6.4 出版商務週報/魏紅

  美國法律明確保護所有媒體(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網路,等等),保護所有諸如報紙、雜誌、圖書、音樂、唱片、設計圖、書法、圖片、攝影等載體上應受保護的內容,同時也保護作者和出版商的合法權益。

合理使用版權保護的另一面
  版權不保護思想、創意。只在頭腦中未發表出來的不受保護。如果是壟斷性的東西也不在受保護的範圍內,而是專利的保護範圍。版權不是永久性的,是有時效的。如果需要永久保護就要尋求商標保護。
  版權保護的是形式表達,擁有版權不等於沒有競爭。美國在1989年取消了必須登記制度,版權可以自動受到保護。是受版權保護的標誌。構成版權有兩大要件:一是原件,是自己原創的;二是固定在某種形式上的有形表達。美國的作品登記是在美國國會圖書館,需要交登記費及兩本樣書。
  版權訴訟在聯邦法院受理。受到侵權要舉證,美國是判例法國家,法官判決上尊事實、重證據,並根據判例裁定。如何定義侵權?可由律師辨認抄襲中的相似性、關聯性,即首先辨認相似性,其次證明盜版者容易看到作品內容。找出相似點,容易勝訴。未經許可銷售也是侵權。
  版權是平衡物,一方面為作者投身創作提供保障,並讓其創作得到鼓勵,使作者得到版稅收入;另一方面,不限制其他人的再創作,作品不能被壟斷。
  出版商作為出版權的擁有者,往往既想保護出版權利不被濫用,同時又希望使用其他作者或出版商的權利。例如,做書評時,需要節錄一小段做評論。文章引用一小段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需經同意嗎?回答是原則上可以合理使用。只能使用部分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且需要做出說明。問題是,「部分」如何界定?舉例說明,美國有一著名歌手,也是詞作者。一本書中選用了他一首歌的歌詞,如果是引用一小段,可以;但不可以整首歌詞都使用。到底使用多少是合理的?關乎用意。用做評論,比如對時政類圖書的作者,在書評中可以引用原文段落做出評論。當然,也要看評論的是哪一段作品,是否必須引用的。
  對作品的合理使用還包括以滑稽、模仿、諷刺、風趣的形式使用。拿部分作品再創作出幽默作品,像《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這種作品在美國不構成侵權,因為它不是商業作品,不以贏利為目的。 
  在出版物上表現諷刺內容有時雖有侮辱他人的嫌疑,並不意味著被侮辱者就有權告贏。如諷刺畫。有一幅有關美國布希總統以及多個著名商標的漫畫。這副漫畫並不構成侵權,因其目的並不是賣商品,例如賣「殼牌石油」,只是取笑布希總統不代表民眾而代表了大公司。漫畫的出發點僅僅是諷刺。判定結果也反映出「言論自由」的姿態。 
  是否具有商業性是判定的重點。5年前,紐約大學的一位教授將一些有版權的圖書彙編成教材,複製後賣給了30個大學生使用,被5家出版公司控告索賠200萬美元,結果出版商勝訴。法官判此案的目的是讓全美國知道這樣做是侵權違法行為,以儆效尤。
  是否合理使用的案例:一是日本新力索尼音樂與美國環球唱片之間的版權糾紛。新力索尼公司生產的BETAMAK錄影帶能將電視節目錄下來並可重新播放,環球唱片、迪士尼公司告新力索尼公司侵權,用機器設備技術重製作品。案子上訴到最高法院,最後,新力索尼贏了,因新力索尼的主要論點是並未侵權,僅提供時段供觀眾選擇,本質上並未侵權。法官判案時也以不損害公眾利益為前提。
  二是Goolge案,有十幾家出版商對Goolge公司提出訴訟,此案正在進行中。有多個大學圖書館藏書引入數位圖書館計畫,將圖書掃描變為數位化檔案,讓大眾免費搜索。作者、出版商認為在未經授權下,全面複製圖書是侵權行為,因為Goolge沒有權利掃描、展示圖書;而Goolge則認為是合理使用。目前,此案仍在訴訟中。
  一般來講,合理使用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包括這種使用是否具有商業性質;
(2)原作品的性質;
(3)同原作品整體相比,被使用部分的數量和內容的重要性;
(4)這種使用對原作品的市場價值(包括潛在價值)所產生的影響(見美國版權法第107條)。另外,原作品是否已出版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但不是決定性的。

網路出版環境下的版權保護
  目前美國的法律適用於傳統領域及線上領域。科技發展更新遠比法律更新要快。法律在追趕科技的腳步。1998年,美國通過了《新千年數位版權法案》。
  在數位環境下的版權保護領域,一種意見認為,版權保護要有彈性,使用形式雖然不同,但本質同樣可適用數位保護;另一種意見認為,數位保護並不能有彈性,應有新的法律保護。資料庫、集合作品在歐洲已受到保護。
  新技術條件下的複製更容易、便捷,帶來的影響更大、更廣,罰款也相應地提高。強化對著作權擁有者的宣傳教育,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利,如:加密措施、反盜版軟體。
  出版商、作者困惑的是,誰有權利將作品上傳到網上進行網路出版,誰有責任進行網路監督?網路服務商只設平台,並不監督作品的使用。目前,美國、歐洲的案例認為,網路服務商並不對侵權內容負責,但如果明知非法還上傳,就必須對此行為負責。出版商、作者也會盡力提供哪些作品擁有著作權,以免被侵權使用。
  在美國侵權盜版的情況雖然並不嚴重,但是對版權保護工作也很重視。當前,侵權盜版行為快速變遷。這幾年約翰‧威立出版公司雇用了更多的人力用於偵察侵權盜版案,一般是先處理容易的,再處理難的。
  三、四年前,消費者將有權利的圖書掃描到易趣網上(eBay)並銷售。頭兩年的做法是權利人通知eBay網一一拿下,問題就解決了。不過,當e-Bay實行網路拍賣後,侵權現象就更嚴重了,未經授權的侵權品往往在網上每天有二、三百人競標。現在的做法是,通知e-Bay哪些商品是侵權品,e-Bay告知哪些人在做交易。約翰‧威立公司將10個不法賣家告上法庭,並在媒體發布,讓大家知道這些行為是侵權的。現在約翰‧威立公司處理的侵權案例從原來的每天200-300件減少到現在每週20-30件。在這個過程中,出版商是要付出額外成本的。
  網路將國界分割打破。網路的興起造成的法律問題越來越複雜化。在美國本土外的網站造成的侵權行為,在美國如何判決?美國是判例法國家,對普通法有嚴謹的界定。在澳洲有侵權判例,美國最高法院判決認定,只要被澳洲法院認定侵權,美國人可以被帶到澳洲審判侵權。香港也根據澳洲判例做了相同的判決。如果被香港法院認定侵權,美國人也有可能被帶到香港審判。
  目前,僅在美國的網路上使用產品還不構成侵權,只有在銷售產品時才構成侵權。比如:在其他地區網站使用侵權圖片,美國尚不追究侵權責任,但如果將侵權產品賣到美國就構成侵權,就要受到美國法律的限制。
  在美國,政府出資支持打擊盜版。比如,與海關建立聯繫,確認進境物品是否為盜版品;如果是盜版,則禁止進入境內,對盜版者,出版商可以提起訴訟。
  目前在美國,網路服務公司允許個人上傳作品。一個人將他人作品上傳到網上,造成對著作權人的困擾,引起法律訴訟,多為著作權擁有者勝訴。大出版商往往事先發出警告通知,以發出信函的方式告知自己擁有哪些作品的著作權,防止被侵權。如,在eBay網上明示。
  不管對出版者是好是壞,電子書時代終於來了。電子書對出版社、作者的意義在於:作者可以拿到淨利潤的50%的收入,而在傳統紙質圖書中,作者僅能拿到10%-15%的收入。Google已經開始做數位化出版;微軟做公共領域的圖書的數位化出版;亞馬遜開網上書店,可以一次賣幾頁內容;藍燈書屋可做到只賣一頁書,同時,也做電子版圖書,供讀者從網上查詢。現在科技進步日新月異,出版商要根據新技術的發展來考慮今後如何做出版,最重要的是不能傷害版權所有者的利益。

在出版合約中規避法律風險
  在美國,出版合約的簽訂需要處處考慮規避法律風險,媒體律師就顯得很有必要。

媒體律師介入審稿
  當原創作品改編為電影、電視、動漫、遊戲等衍生作品時,就會涉及許多版權問題。例如,將「哈利波特」中有版權的形象作為徽標來使用時就涉及版權問題。在美國或英國,有許多語言類、文學類圖書的版權交易是由專業的媒體律師來執行的。美方律師認為,中文版圖書在境外出版、銷售也需要諮詢當地專業律師的意見。媒體律師的責任是代表版權使用者(出版者、傳播者)和作者的利益。例如:「哈利波特」的作者J.K.羅琳,她的許多事務會交給律師,由專業律師提供意見,解決作者與出版商之間的版權問題。
  媒體律師在出版前介入手稿版權等問題,這樣做往往對作者和出版者有利。哪些手稿中有法律問題、哪些章節可能是編輯的延伸、所陳述的事實有無明顯的法律漏洞、哪些因手稿疏忽而有可能惹出法律糾紛等,都是律師在審稿時要考慮的問題。律師在字裡行間要看出是否有侮辱、誹謗、侵犯隱私等內容,並做出評論或提出修改意見,以避免出版後出現問題。美國的出版商在出版前會特別小心,因為出版爭議的判定或裁決往往是「天價」,律師的責任就是要儘量避免出現問題。凡是不願意讓公眾知道的事,律師會特別小心。通常,作者與律師要簽訂合約,作者往往會同意律師做的任何修改。否則,作者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出現訴訟案,媒體律師會代表作者在法庭上證明作者無罪或無過錯。在美國的法庭上,媒體律師不僅能夠幫助作者、出版商出庭辯護,而且因為所有的資料是公開的,媒體律師也會儘量找出對方的漏洞,讓訴訟不成立。

作者與出版社的契約
  簽訂契約是出版流程中的必要部分。在美國,出版合約篇幅很長、很繁瑣,包括了全部出版事項及權利人授權事項。通常出版商擁有出版、發行圖書的權利。全球授權、地區授權問題則要透過談判取得。經由談判還可以取得不同語言、衍生產品等權利的授權。通常,代理機構會代表作者或代替作者行使授權。無代理機構的作者通常是自己直接與出版社簽約,權利一併交給出版社,出版社通常也需要支付給作者更多的錢,用以支付其他權利的授權代價。
  出版社每年給作者兩次報告,內容包括銷量、衍生權利的使用情況、出版的財務狀況。契約中無約定銷售數量的,事先以出版商預期銷售的數量給作者支付預付金。
  出版商如何支付作者費用?一般是由預付款加上版稅。一般第一次預付5,000美元,大牌作家可能要預付幾百萬美金。預付金在契約簽訂時付一部分,在文稿出版前再付一部分。約定版稅率約為10%左右。通常精裝本的版稅率為10%-15%,平裝本的版稅率為7.5%-10%。
  在合約中往往不限制銷售數量,一般印數為3,000-4,000本,以保障出版印刷成本。另外,版稅也與起印量相關。在5,000-50,000冊間有新的預付金,賣得越多,版稅越多。出版社支付印刷、運輸成本後,出版社的贏利水準一般與作者所得比例相當。目前,出版社希望提高利潤,並認為扣除所有成本後的10%-15%作為版稅比較理想。
  作者的第二收入來源是版權輸出國外的版稅提成。授權俱樂部、書友會、有聲書、平裝書(歐美國家一般先出精裝版,再出平裝版)時,出版社與作者平分收益,各50%。在外語地區出版,作者可能會得到收益的75%-85%,電影、舞台劇作者可得到收益的90%。作者可能將電影版權賣給出版社,但出版社僅有10%的收益。因此,有些出版社認為不值得購買電影版權。
  合約還規定了文稿遞送、交稿期限等方面的事項。與時事緊密結合的書不宜遲交。出版社可以對稿件提出修改意見。若不出版,作者要拿回合約,出版社也會拿回訂金。
  出版社與作者簽訂協定要明確授權出版事宜。作者不再找其他出版社,同時可以享受不少優先條款,出版社可以優先出版作者的下一個作品,不過還是要與作者再簽約。
  作者一旦與出版社簽訂了契約,作者爭回權利需要3-5年,拿回權利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那麼,作者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收回權利?如若在市場上確實買不到書了,權利可以收回。過去的情況是,看能否在書店內買得到書。現在,還需要在網上查看,如有顯示可以購得到,就被認為還有銷售。作者可給出版社寫信,要求在6個月內重印。若重印,則繼續執行協議;若不再重印,作者有權找其他出版社出版自己的作品。
  出版合約還把出版商面臨的法律訴訟風險考慮進去了。在美國,作者因書中內容不實造成出版社的損失,包括著作權訴訟、誹謗、侵犯隱私等造成了法律訴訟,要由作者本人負擔。但實踐中,因律師費非常高,1小時的咨詢費通常以數百美元起價,作者很難支付起律師鐘點費用,而主要靠保險訴訟費支付,否則作者會面臨破產。為避免法律訴訟風險,發生侵權糾紛時,如果真是將作者、出版商都要告上法庭的話,通常更多人的選擇是告出版商,因為出版商有實力賠償。如果在內容上出了問題,作者和出版商都有責任。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人魚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