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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書店老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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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26 週二 201316:47
  • 當我們談論中國作家…

原文刊於《聯合文學》
  二○一二年倫敦書展以中國為主賓國,迎來了大批的中國編輯、出版人以及當代作家,我們來看看受邀的作家名單:莫言、畢飛宇、阿來……有一批出生於五、六○年代,八○年代出道,現在屬於大名家級作者;七○年代的作家也有代表參加,其中阿乙、盛可以算是最受注目的兩位。中國對於任何世界級的賽事、活動都有狂熱的參與熱情,連出版也不例外,這次倫敦書展的參加口號是『中國出版走出去』!
  中國出版走出去?這是一個問題,還是一個願景!?
  從硬體上來說,中國出版社購買海外出版社早已不是新聞,香港、新加坡都有中資註冊出資的出版社,對於英美、法國處於經營危機中的出版社,中國出版社也暗中運作準備收購。這些是政治性任務,屬於政策目標,如果別人不買我們版權,沒問題,自己買出版社來出!從軟體的內容上來說,中國的閱讀市場和作家資源豐沛,但卻面臨了市場叢林法則的經營挑戰。不管是市場面或是創作層面,中國的出版『問題』,只能以『欣欣向榮』來形容。
  中國書市從早期的國家經營壟斷,到改革開放後,許多民營書商竄起,經歷幾波起落,也造就不少堪與國營規模匹敵的民間出版商,搶走村上春樹、做起東野圭吾並買下馬奎斯簡中版權的新經典,出版南派三叔盜墓系列的摩鐵,或以藏地密碼著名的讀客都是其中的翹楚;而二○一一年國營出版社轉企業化經營的命令一下,許多民間中小型出版商就順勢與國營出版社合併或成為其投資企業,讓原本就勢如叢林的出版環境,更加變化莫測。
七○、八○?
  在這麼欣欣向榮的出版環境下,中國的文學創作又是怎樣的狀況呢?
  中國不缺作家,也不缺名家。改革開放前,甚至是到今日,作家協會仍舊是傳統純文學作家出頭的管道。在幾本有份量的文學雜誌中獲選刊登,進入作家協會,對於七○後來說看起來仍像一條康莊大道。但是在市場化的出版環境底下,文學雜誌吸引眼球的能力開始滑落,遠遠低於時裝雜誌、財經週刊雜誌。加上市場上開始風行大眾類型讀物,沒有營銷操作宣傳下的純文學書籍,漸漸不再受到青睞。加之七○後面對是社會就業狀況一片好景,寫作不是唯一的工作選擇,很多懷抱作家夢的文學青年,轉進其他行業領域就業,取得更好社經地位或是收入,造成某種七○後消失的錯覺。
  其實很多七○後作家潛伏在媒體、出版領域當中。近年來,這批坐三望四的作家們開始身分定位的焦慮,似乎不約而同的在媒體上大聲疾呼自己的存在感。北京《新京報》上海東方早報的《上海書評》,同時談論這批被忽視的七○後作家。他們踏著前輩的腳步,回頭卻發現市場已經被八○後攻占。但在書寫風格上,七○後作家還是偏向從自己的經驗,或是書寫邊緣性人群,文學實驗氣質濃厚,比如阿乙以存在主義融合偵探小說的書寫方式,但其中的真實性,還是根基於阿乙本身出身警界的觀察。
  台灣對於這批七○後的作家非常陌生,即使中國文學作家很早便開始進入台灣出版系統,莫言、王安憶、賈平凹等人,在台灣九○年代出版市場裡已小有名氣,衝擊當時疲軟不振的台灣文學市場,注入新的聲音。但細就這些作品的成功,得力於當時張藝謀的電影改編、張愛玲海派傳人等光芒加值,因此獲得當時台灣尚且存在的文藝小青年們青睞。
  若說到七○後的作家,並非全部沒沒無聞,九○年代後期的中國本地,安妮寶貝、衛慧、棉棉等上海都會派作家都曾紅透半邊天,至今仍有影響力,去年出版了兩期就夭折的文學雜誌*《大方》主編就是安妮寶貝;而○○年起八○後作家馬上即起直追,韓寒以及郭敬明為首等一派新概念作文比賽出身的作家席捲市場,他們年輕化、無厘頭或是直接跳入羅曼史、幻想文學的書寫方式,正好打中中國八○後出生,長於經濟發展期的廣大中國青少年。
  這批八○後創造出來的文學氛圍中,最不能被忽視的關鍵詞是「小清新」,這種文藝風格幾乎橫掃八○後中文創作者的書寫類型:以純文學殺出一片天的張悅然,○八起開始主編純文學雜誌*《鯉》,就是最佳文藝風小清新代表;而大眾派郭敬明則帶著一群《最小說》作家佔領青春玄幻類型山頭,雖然小說內容不外乎青春傷痛、奇幻如夢的故事,但雜誌風格排版還是一派雲淡風輕的小清新風,風靡無數少年少女。
  不管是七○後或是八○後,在進入文學殿堂和市場之時,比起他們以文學雜誌慢慢熬出頭的作家前輩們,都面臨了一個進退維谷的窘境:選擇純文學路線,需要被體制收編,不然可能會無米下鍋;選擇大眾文學路線,競爭者眾,市場年年激烈變化。七○後大多選擇被收編或是挨著體制(如在媒體營生)過日子,八○後則傾向殺向市場。
兩邊的尷尬
  上述那些紅於九○年代的中國年輕作家群,都曾引進台灣出版。十年後回顧兩地的出版交流狀況,就會發現一個很有趣的現象──我們兩岸努力在經濟、政治議題上與彼此靠攏,但文學上的口味和書寫習慣卻還是隔著一個巨大的海峽。
  《誠品好讀》曾經做過一個專題討論中國八○後現象,因為當時各家出版社引進了一批八○後的作家,但事後卻是有口碑沒市場的遺憾,不論是安妮寶貝、郭敬明、韓寒都在台灣出版栽過跟頭,銷售數字遠遠無法跟中國的銷量相比。
  同樣的,臺灣文學作品中文學性稍高的作品,由於中國對台書籍出版審核嚴格,以及中國編輯普遍對於台灣文學的認識度有限,中壯派作家一直未有積極的引進,這個現象還得等到○八以後陜西師範大學投資的理想國(前身為北京貝貝特)以及上海世紀出版集團投資的世紀文景相繼推出華語文學書系,才開始補足這拼圖中的缺塊。
  但在中國的熱銷的青春文學,卻在台灣沒有太大的反響。雖然台灣與中國同文同種,簡繁體Word一個功能鍵就能替換,但這當中句式、習慣用語、用字卻不是一下子就能翻譯到位。中國無敵的青春文學無法在台灣有什麼強烈反響,而貓空的愛情故事也無法打動對岸學子的心,皆是因為青春體驗無法一鍵轉換這個道理。輸出到對岸的作家當中,除了勵志書、漫畫書作者之外,曾經橫掃台灣出版界的網路小說兩大天王,登陸之後只能說成績尚可,未發生像爆發量的暢銷紀錄(連二十萬都可能沒有人達到過)。
  理由非常簡單,同樣的青春,卻是在不同的太陽底下長大──在中國,高校指的是大學,大學入學考試叫高考,大學上軍訓課要上操場操練(而且各校情況不一),午飯大伙吃的是便宜的大學食堂,交通清華大學不在隔壁(一個在上海一個在北京)。雖然學制很類似,但在管理以及生活日常上,兩岸學生的生活大不相同。我們在青春文學上需要的環境熟悉感,很難在對岸的同類型小說中找到。
  但只要不涉及此,成功登上寶島的例子也不少,最有名的就是二月河的清朝皇帝系列以及南派三叔的盜墓冒險小說系列;而清朝幾乎是一個怎麼寫都受歡迎的朝代,在中國紅翻天的清穿(清朝穿越體羅曼史小說)或是古典羅曼史到台灣也還是賣得火紅。
  但隨著台灣偶像劇、綜藝節目如《康熙來了》在對岸的火熱傳播,以及兩岸在網路上合作日本漫畫的翻譯(PS.當然是違法的),都促成台灣的中文用詞、流行語在中國年輕人間快速傳播。不過,台灣對於中國流行用語,還存在相當程度的隔閡和陌生。但會不會隨著兩邊日益強化的經濟交流(超過百萬的台商、台幹在中國工作),情況會有改變呢?雖然六六的小說《窩居》在台灣銷量一般,但「小三」這個詞彙現在可是深入民間。
  其實不管是那各年代的作家,出版市場最期待的就是可以引起話題與討論的作品。中國目前這類型的小說,以官場小說為最佳代表,其他如《杜拉拉升職記》《窩居》之所以大街小巷傳閱,也是因為直指中國的職場、社會現象。這些正好是七○後作家群(含八○後)還需要磨練的領域,至於是不是他們願意書寫的範疇,這又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東方早報的七○後作家對談:  
http://www.dfdaily.com/html/1170/2012/4/21/780550.shtml
*這兩本雜誌都不算擁有刊號(ISSN)可以正式發行的雜誌,都是用以書(號)代刊(號)的方式出版。有人認為《大方》之所以後來被中國所禁,可能是因為上頭要打擊以書代刊這種偏門出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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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06 週一 200912:25
  • 2009年曼布克獎14位入圍作家介紹

Peter Carey (Australia)
《凱利幫》(彼得.凱瑞/2005年/皇冠) 《黑獄來的陌生人》(1999年/皇冠)
《黑獄來的陌生人》是澳洲當前最重要的作家彼得.凱瑞繼他贏得英語世界最重要的文學獎『布克獎』後的代表作!凱瑞以他令人驚嘆的說故事天賦,透過敏銳的心理刻劃、鮮活的角色塑造,以及細膩精準的文字經營,呈現出一個充滿著人性糾葛、權力掙扎與慾望執迷的故事,看似平舖直敘,實則蘊蓄了種種不同層面的豐富意涵,令人讀來充滿樂趣,深深為之著迷!也難道『洛杉磯時報』讚譽他說:『我們擁有一位偉大的小說家與我們同住在地球上,他的名字就是-彼得.凱瑞!』
他獲得兩次布克獎提名。Peter Carey首部獲得布克獎的作品是《奧斯卡與露辛達》(1988),第二部作品則自然就是2001年的《凱利幫》;除此之外,在1985年,Carey還曾以《騙子》入圍布克獎的決選名單。
維基百科:http://en.wikipedia.org/wiki/Peter_Carey_(nove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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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23 週三 200810:19
  • 【轉貼】英國一個編輯眼中的英國出版

2005.4.26   李朝明
  英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對版權非常重視,幾乎所有的出版社都設立了版權部門。在他們看來,一本書不僅是一個知識資源,而且還是一個品牌資源。為了使每本書成為一個無限贏利的單元,使其效益最大化,版權買賣應發生在廣義上的商業領域,而不僅僅是在圖書出版領域。英國大型跨國出版商──培生教育出版集團版權經理萊內特‧歐文女士如是說。她對英國出版物輸出國外情有獨鍾。她說,未來世界有兩個出版中心,那就是美國和中國。美國有強大的經濟支柱和開放的政策,中國有龐大的讀者群和廉價的勞動力,最近幾年英國的一些圖書在中國印刷就是一個例子。英國除了在版權輸出占有優勢外,書業市場很大程度被美國等國家兼併或占有,本國基本上無所作為。由於語言、翻譯等問題,中國的圖書對西方銷售版權很困難。這從客觀上來說對中國是不公平的。中國的圖書版權銷售絕大多數是香港和台灣。相反,由於中國正在發展,學習英語的熱情很高,急需電腦、醫學等專業學術著作,也由於英美在銷售版權方面更有經驗,知名作者的作品容易轉換成電視、電影等原因,英美等國家更容易向中國銷售版權。這些年來,中國購買的版權,美國占50%左右,英國占22%左右,德國占6%左右。
  如果把出版社比做馬,那麼聲望是馬的血統,知識產權是馬腿。這是英國出版界的共識。
  為了規避風險,使每一個策劃的選題都有盈利,英國的出版界對出版的各個環節實行程序控制。這種程序控制由一整套嚴格的操作程序構成,具有分工細化、流程暢通、操作規範等特點,出版的各個環節的工作不能隨意更改,也不能越級操作。這樣每一個程序的工作不會因為人員的變動而受影響,以確保每一個程序的效果和效益。在他們看來,暢銷書也是程序控制的結果,而不是事先就存在於某個人的頭腦中的概念。只要不出一本不切實際的書,按過程管理就會盈利。英國出版的這一經營理念給了我們很深的觸動。
  在英國,出版產業由幾個大出版集團控制。但在市場規律作用下,各出版社的所有權轉換頻繁,這是資金運作的結果,而不是依靠行政手段。對英國的各大出版集團的形成以及它們之間的分分合合,英國出版界和學界的評價似乎不高。
  對出版社來說,市場行銷策略與出版的圖書性質直接相關。在英國,一些出版社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有好的盈利,專注微觀市場,如:鳥類、博物館學等。沒有專業個性的出版社很難在市場立足。
  圖書市場是經常會發生變化的。在英國,通常的做法是專案經理人負責市場行銷策劃,每月檢測市場的變化,看看是否影響預算或預告,並對自己的報告進行回顧,以決定採取什麼行動,如:是否對市場需求進行重新評估,是否應當加大宣傳的投入,是否租借或購買書店的展台、櫥窗,是否出版讀者俱樂部版,是否有其他的商業運作價值,等等。
  英國的書業市場基本上被國際化了。跨國書店隨處可見,一些大型的超市也在銷售圖書。我們專訪了一家鮑德斯連鎖書店(BORDERS)。書店的經理對我們說,書店的經營理念不是單一的銷售,應當把書店變成文化交流的場所,舒適的購書和閱讀環境是非常重要的。在銷售產品的構成上,要從讀者出發,讀者喜歡什麼就賣什麼。在經營的策略上,要善於留住讀者,增加回購率。如:經常對光顧本店的讀者群進行歸類以決定銷售的圖書品種及其比重;發行購書獎券;為讀者尋找和訂購所需的圖書;和出版社共同擬訂銷售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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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23 週三 200810:14
  • 【轉貼】英國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出版業掃描

艾倫‧萊恩Allen Lane
2007.2.13 中國出版網
  19世紀末葉,英國與愛爾蘭書商協會、出版商協會相繼成立,標誌著英國出版業與發行業已具有相當規模。20世紀初期,英國出版業、發行業逐漸成為國民經濟中佔有重要地位的產業。
  1901年,在佛雷德里克‧麥克米倫(Frederick Macmillan)的努力下,英國與愛爾蘭書商協會、出版商協會終於達成了重要的《淨價圖書協定》(Net Book Agreement),推動了英國出版業的發展。1910年,出版商協會明確規定其會員公司對除教科書以外的所有圖書都有不允許書商打折扣出售,而必須以淨價出售。這項有力的措施,對後來許多出版業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1995年底,該協議在英國失效。
  1936年,艾倫‧萊恩(Allen Lane,見圖)在倫敦創辦的內容通俗、價格低廉、開本袖珍的平裝本叢書「企鵝叢書」,使得出版商可以透過出版大眾型書籍,薄利多銷,擴大發行量,從而增加圖書營業額。這場被譽為「紙皮書革命」的革新活動,對歐美許多國家出版業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從20世紀30年代初期開始,英國出版的各種圖書一批雙一批地銷往海外講英語的國家。至1939年,英國圖書的年度出口額達320萬英鎊,占英國年度圖書營業總額的30%左右。與此同時,英國的出版商同美國的出版商在爭奪海外英語圖書市場方面展開了競爭。1939年,英國出版圖書14,904種。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由於紙張缺乏,使得出版商無法大量出版公眾所需要的古典名著、教科書和工具書。這期間,英國年度出書品種呈下降趨勢。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英國出版業重新振興,逐漸穩步地發展起來。1947年,英國年度出書13,046種。1957年,達到20,719種。1962年,年度出書25,079種。1967年,度出書29,619種。1969年,年度出書32,393種。其中新書23,287種。1977,年度出書36,322種,年度圖書營業總額4.67億英鎊,其中出口額1.82億英鎊,占年度圖書營業總額的38.97%。1980年,年度出書48,158種,年度圖書營業總額6.44億英鎊,其中出口額2.13億英鎊,占年度圖書營業總額的33%。這些數字充分地說明,英國是一個典型的「出口型」出版強國。
  目前,英國共有2,400多家出版公司,其中大多數集中在倫敦,其次是愛丁堡、格拉斯哥、牛津和劍橋。倫敦是英國出版業中心。英國年度出書100種以上的大型出版公司有40多家,年度出書50,100種的中型出版公司有340多家。英國出版實力最強的大型出版公司是:里德‧愛思唯爾公司(Reed Elsevier,勵德‧愛思唯爾、里德‧艾思維爾)、培生出版公司、哈潑‧柯林斯出版公司、湯姆森公司、麥克米倫出版公司、牛津大學出版社、劍橋大學出版社、布萊克維爾科學出版公司(Blackwell Science Inc.),其中里德‧愛思唯爾公司擁有巴特沃思出版公司(Butterworths)、章魚出版集團公司(Octopus),培生公司擁有朗文集團公司、企鵝圖書公司,湯姆森公司擁有勞特利奇公司、簡氏資訊集團公司、查普曼與霍爾公司(Chapman & Hall)。
  里德‧愛思唯爾公司是1993年1月由英國里德國際公司和荷蘭愛思唯爾公司合併組成的公司,里德國際公司除在英國擁有一些子公司外,還擁有美國的R.R.鮑克公司和德國的R.G.紹爾出版公司。1992年,裏德公司年度營業額16.7億英鎊,其中圖書3.3億英鎊。
  培生出版公司(Pearson)是英國排名第二的大型出版公司,它還擁有美國的新美國文庫公司、艾迪生‧衛斯理出版公司(Addison-Wesley,1988被培生併購)。1992年,該公司年度營業額16億英鎊,其中圖書6.75億英鎊 。
  牛津大學出版社創立於1585年,劍橋大學出版社創立1584年。它們已成為世界上出版歷史最悠久的兩家大型出版社,每年出書都在1,000種以上,期限刊80種以上。它們還是世界上出版實力最強的大學出版社。
  英國主要的政府出版機構是:皇家文書局(Her Majesty’s Stationary Office, HMSO,出版和發行政府檔、書籍等)。
  英國的圖書發行,主要有直接銷售、間接銷售兩種。英國經營中間批發業務的主要是:圖書批發公司、報刊批發公司、圖書館供應公司、教科書發行公司。全國共有200多家圖書或報刊批發公司,其中最大的圖書與期刊批發公司是B.H.布萊克韋爾公司(B. H. Blackwell, Ltd)、科利特斯發行公司、道森公司。
  英國大型與中型出版公司都設有發行部,除向批發、發行公司批發圖書、期刊外,還直接將本公司出版的圖書、期刊批發給書店。通常,這種直接銷售的營業額,約占全國圖書發行營業總額的50%左右。
  此外,由於許多英國人參加了圖書俱樂部,圖書俱樂部也是英國直接銷售圖書的重要管道。英國最大的圖書俱樂部是:夥伴圖書俱樂部、圖書俱樂部、世界圖書俱樂部。
  英國共有12,000多家書店,其中大型書店3,000多家。英國最大的書店是:福伊爾公司(Foyle,福也爾、福也樂)、W.H.史密斯公司。
  英國全國性的出版業協會有:出版商協會(The Publishers Association,1896年成立,是有關英國圖書、雜誌和電子讀物出版的民間協會。下分教育圖書出版商分會、學術與職業培訓圖書出版商分會、一般圖書出版商分會、國際圖書出版商分會和電子讀物出版商分會。)、英國與愛爾蘭書商協會(The Booksellers Association,1895年成立代表英國和愛爾蘭95%的書商,其目的是向會員提供各種服務,如商業上的降貸款利率,經營上的就業培訓,宣傳上的耶誕節書目、購書袋,政治上代表會員向政府或歐盟交涉等。該書商協會也舉辦圖書評獎,制訂圖書標價行規,出版各種商業用出版商目錄、書商目錄和供應商目錄等。)。
  在英國,負責對英國出版業進行指導的政府部門是英國文化委員會,它制定有關政策,協助上述兩個協會努力開拓英國圖書、期刊的海外市場。該委員會每年都有一筆上百萬英鎊的圖書推廣費,鼓勵與資助英國出版公司的出口圖書活動,協助與資助英國出口圖書活動,協助與資助英國出版公司在海外舉辦與參加各種圖書展覽,並定期出版《英國圖書新聞》,報導英國最新出版消息。此外,英國海外貿易局每年也向一些英國出版公司提供幾十萬英鎊的圖書出口補貼。
  130多年以來,英國歷屆政府從未對圖書、期刊、報紙徵收過任何增值稅,從而使圖書與其他出版物始終處於零稅狀態。近年來,英國政府曾幾度決定要對出版物徵收增值稅,均遭到英國出版商、書商、批發商的強烈抵制。
  目前,英國政府對一般商品徵收15%增值稅,對圖書、期刊 、報紙均免征進口稅,對進口影音產品徵收3%-5.4%進口稅。
  英國於1956年頒佈新的出版權法。1886年,英國加入《伯爾尼公約》,1957年,英國加入《世界版權公約》。1967年起,英國採用國際標準書號,組號是0和1。
  英國全國性的圖書目錄是:《英國在版圖書》、《英國全國圖書目錄》。
  英國最有影響和大眾期刊是:《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 1843)、《新政治家》(The New Statesman, 1934)。
  英國全國性高級報紙有:《泰晤士報》(Times)、《每日電訊報》(The Daily Telegraph)、《衛報》(The Guardian)、《金融時報》(The Financial Times)、《星期日電訊報》(Sunday Dispatch)、《觀察家報》(The Observer)、《星期日泰晤士報》(The Sunday Times)。
  1994年,英國出版圖書88,718種(包括在海外出版的圖書),營業總額27億英鎊。同年,英國出版期刊16,700種。
  英國主要向美國、澳洲、加拿大、紐西蘭出口圖書。英國主要從美國、荷蘭、義大利、法國進口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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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4 週三 200717:33
  • 【英國】文學代理公司上演辭職風波

2007.11.2 中國圖書商報/渠競帆  在英國文學界兼具伯樂和智囊團功能的文學代理是活躍於英國書業的重要力量。最近,英國最大的文學代理公司PFD(英國規模最大、最重要的經紀公司之一,旗下擁有四十多位經紀人,500位作家和超過450位演員。它前身是A. D. Peters於75年前創辦的經紀公司,後來再與其他經紀人合夥成為Peters Fraser,1999年再度與Dunlop公司合併成現在的PFD。2001年,它被經營體育市場行銷策劃的CSS Stellar PLC集團收購。)由於反收購未果,主帥換人,導致眾多員工辭職,並計畫組建一家新公司。這一事件引起了業界的極大關注。
  近三個月來,英國PFD文學代理公司換帥及主要員工辭職風波引起業界極大關注。
  PFD是英國規模最大、最著名的文學代理公司,主營文學、戲劇作品及作者的代理以及演員代理,旗下有員工80多名。2001年,PFD被另一家體育代理公司CSS Stellar以1,200萬英鎊收購。然而,收購後,CSS自身一直經營不善,10月初公佈的中期財務報告就讓投資者望而卻步。PFD是CSS旗下的人才管理部的主要分支機構,也成為該部門很大的收入來源,今年上半年PFD的營業額是760萬英鎊,比去年成長80萬英鎊。CSS自從收購PFD之後就一直處於困頓狀態,因此在收購PFD後沒有資金對該公司進行投資,導致其股價下跌。加上PFD公司由於代理行業成本增加導致公司利潤下降,最終促使PFD旗下的眾多代理人尋求變局。
  於是,在今年2月,PFD公司14位代理人提出了反收購方案,以400萬英鎊加上股價浮動部分(合計800萬美元)要求反收購母公司CSS。讓人傷心的是,這份長達48頁的提案在提出後,如沉水底,沒有得到任何答覆。此後,從6月到9月PFD相繼有多位代理人向公司遞交辭呈。
  CSS在收購PFD之後,經歷了重大的人事變動。2004年,一家投資公司收購了CSS 29%的股份,隨後解散了董事會。今年7月,該公司又將股份轉手賣給以收購重組公司成名的大衛‧布克勒。今年8月,布克勒成為CSS董事會主席。
  布克勒曾在一家足球俱樂部擔任副總裁,因此他上任後的某些做法契合了足球業的一些規則,如在一支足球隊中,如果隊員中有意見就要起用新帥,這被稱作「足球業的第一法則」。為平息內部矛盾,9月21日,布克勒從PFD的競爭對手威廉‧莫里斯(William Morris)公司請來了善於處理人際關係的凱洛琳‧蜜雪兒(Caroline Michel)擔任主帥。而蜜雪兒上任之後面臨的首先就是嚴峻的辭職風波。
  布克勒表示,把凱洛琳‧蜜雪兒(其丈夫是法布林前總裁勞德‧埃文思)調到PFD的這一決策是正確的。他相信潛在的業務將為未來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基礎。而在他任命之後,PFD共有20多名業務骨幹提出辭職,並表示將在明年1月組建新的代理公司。如果這些主力員工離開,代理人手中掌握的重要的作者資源也會失去,大多數作者都會選擇跟隨代理離開公司,有人預測,PFD將失去75%的收入來源。

作者:選擇留下還是離開
  如今,大多數出版社只接受文學代理推薦的書稿,只有得到推薦後作者才有可能讓自己的作品付印成書。因此可以說,文學代理已經成為英國文學的守門員。
  文學代理不僅承擔了對書稿文字的潤色加工,有時還為出版社提出了非常優秀的策劃方案,為出版社打造作者和暢銷書立下了汗馬功勞。在文學代理隊伍中,不僅曾經湧現出許多優秀的伯樂,如發現J. K.羅琳的利特爾,還有發現《深夜小狗神秘習題》(The Curious Incident of the Dog in the Night-Time,暗夜離奇狗事)一書作者的智囊型人物克雷爾‧亞歷山大,她向出版社提交的策劃方案是將該書打造成跨越成人小說以及兒童文學兩個領域的圖書,使這本書獲得了巨大成功。
  對於有些作者要跟隨代理人離開原公司,克拉克‧亞歷山大指出,在英國作者代理協會的規章條例中,通常規定作者作品的第一個代理人有權獲得所有談成合約的佣金,而且第一代理人在作者離開後,有權繼續獲得這些作品的佣金。儘管如此,新的代理公司仍然會把作者的新作與已出版作品捆綁到一起重新推出。
  但是,業界也有一種做法,就是過一段時間之後,作者或者其第一代理人會把已出版圖書的部分佣金以合理的比例分給作者的新代理公司。如果作者的出版社變更,或作者與出版社簽訂的新的協定規定將已出圖書與新書包括進來,這時舊的合約就廢止,圖書的佣金就轉到新的代理手中。
  亞歷山大指出,作者與代理商的客戶協定在其中也至關重要,因為代理商不是作者與出版社協定的簽署方,因此,一旦出版社與作者同意更改條款,代理商很難再獲得自己的佣金。因此,代理通常會與作者簽訂一個客戶協定。在簽署協定時,一些代理商成功地把作者從其他代理商手中吸引過來,而且還把重點新書和在版書分為兩部分簽訂協定,對第一代理或上一個代理獲得佣金問題進行談判。
  如果簽署了這樣一份協定,作者與代理就可以保持多年的合作關係,而且兩者的聯繫也逐漸加深。因此,PFD的許多作者表示跟隨代理人到新公司也是很自然的。
新掌門穩定人心籌畫未來
  蜜雪兒原來所在公司在圖書、電影、電視及戲劇等跨媒體業務方面具有優勢。為穩定人心,蜜雪兒提出發展跨領域的多媒體業務及擴大歐洲市場的方案。對此,一些代理人表示,作者就是他們的老闆,他們只願管理好現在的作者,而對能否成為國際大公司他們並不關心。同樣,作者也表示,他們關心的也是他的代理人,而不是是否在一家大公司。
  如果這些代理人離開公司,那麼他們手中眾多的A類作者群表示願意跟隨他們轉到新公司,而數百上千的無名作者要面臨選擇:跟代理人到新公司,就等於放棄了已出版圖書的版權,也失去了部分收入;而留在PFD,就沒有了代理人。
  對此,布克勒指出,由於公司與作者簽訂了客戶合約,即使這些代理離開,未來一段時間,PFD的很大一部分收入都有合約保護。
  英國《書商》雜誌的副編輯瓊‧里基猜測,蜜雪兒會為代理在做圖書、電影、電視及戲劇的跨媒體業務時爭取到更優厚的佣金,這將是吸引他們留下的籌碼。對於一位新的代理人而言,開始幾年由於業務很少,而且他們的收入只有作者的10%到15%,這會成為那些想離開的代理人不得不考慮的問題。
  查金在其部落格中寫到,倫敦文學界每年(實際上比這個還要頻繁)都要製造一些怪誕事件,文學代理是由一群有裙帶關係的人組成,他們之間的故事就像是場演出。這一段時間出版界發生的這件事簡直是一場災難。

【小道消息】
一個對投資者有益的教訓
A salutary lesson for the money men
by Andrew Franklin
  我們在法蘭克福的所有人都必須感謝PFD和他們的母公司CSS Stellar。書展上沒有出現一本書讓我們興奮。但有一個精彩的「故事」,成為每一場閒聊、資訊交流的話題。它也許只是純粹的小道消息,但也是一齣莎士比亞式的悲劇。
  PFD是業內最重要的經紀公司之一,在任何方面都令世界各地任何出版人敬畏。沒有一家大眾出版社會長期不從PFD那裡購買圖書版權,而對我們大多數人而言,這始終都是公平(也可以說是艱苦)的談判過程。但是,所有這一切現在都結束了,這一書業中重要品牌近於瞬間自毀,是誰都不願意看到的。有一天,這一內耗會成為經典的分析案例,而內耗的原因基本與凱洛琳‧蜜雪兒(Caroline Michel)無關。她只是一個代罪羔羊,在緊急時刻接受了一項「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經紀業是一個非常個人的行業。它完全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當然,最重要的是作者的信任,但出版社的信任也很重要,這都要看人際關係。信任是透過經紀人,而不是經紀公司(更不用提母公司)建立的。與經紀公司和母公司唯一相關的就是處理好經紀人與公司的關係。所以,如果一家大公司想收購、經營一家成功的經紀公司,它就必須令經紀人滿意。這可比僅僅讓他們吃飽喝足困難得多。而這,就是PFD出現問題的根源。
  CSS Stellar公司9月28日最新發佈的財務報告說,它的狀況比什麼都好。在報告第一頁上,董事長David Buchler說:「董事會有決心讓我們所有業務在所有股東獲得最大回報的基礎上運作。」這就是問題所在:他沒有提到給經紀人的任何利益回報,更沒有提作者們,以及普通員工(這也太不像話了)。令股東們難過的是,他們得耐著性子閱讀財務報告上的難看數字:截至6月份的今年上半年虧損112萬英鎊,還有一張不見起色的資產負債表。要說這對於Pat Kavanagh, Caroline Dawnay以及其他19位已經辭職的經紀人而言有什麼安慰,那就是感到不爽的人不僅僅只有他們。
  從某些層面上說,我們在法蘭克福的所有人,都應該為這樣一個試驗失敗而感到鬆了一口氣,那就是想把一家優秀的文學經紀公司像跨國企業一樣對待。
  應該提醒他們的是:作者不能像瘦豬肉期貨或原油衍生商品一樣交易。一家文學經紀公司必須由維護作者利益的經紀人來經營。這樣它才能成功,賺錢,讓所有人都得益。在CSS Stellar的報告中,董事長接著說:「我要向股東們重申一下那些雇員離開PFD造成的財務影響。關於這將導致今年或明年公司利潤減少的猜測是不正確的。」這麼說大概沒錯,因為雖然公司收入會銳減,但也不用支付人員薪水了——既然人人都會離開,只留下幽靈船般的辦公室和可憐的凱洛琳‧蜜雪兒扮演著幽靈船上美麗的Miss Havisham。
  但是,今年或者明年以後呢?PFD就會衰落下去。現在說它會一下子倒閉還是逐漸衰退還為時尚早,但是,沒有經紀人,一家經紀公司憑什麼生存?當然,可以招募新的經紀人(沖著高薪),可以給助理們升職,但是,文學經紀公司的收益都是很慢的,甚至比出版社更慢,而CSS Stellar顯然不是一家目光長遠、有耐心的公司。的確,除非經紀人們還可以透過談判而回心轉意,根據目前的協定,辭職的經紀人組成的新公司United Agents在一段時間內無法從PFD奪得過去已經簽約的重版書版權,但這些重版書還不足以讓PFD運轉下去。授權協定需要有人打理,版稅不會自動滾滾而來。有些人非常想知道,那些簽約作者會跟著他們的經紀人去United Agents還是留在PFD。提這種問題的人很業餘,因為作者留下來還要幹什麼?是留在一個只向股東承諾的公司?還是跟著那些打了多年甚至幾十年的交道、已經成為他們職業顧問、諮詢師的個人?作者換經紀人的情況非常罕見(這種情況至今仍占極小比例,通常也都是換到Andrew Wylie那兒去),毫無例外,作者換經紀人,是因為新的經紀人比一家公司更有說服力,令作者覺得前景更誘人。
  過去幾個著名經紀人辭職的案例,譬如Felicity Bryan和已故的Giles Gordon中,經紀人毫無例外地帶走了所有作者。如果有經紀人離開公司的時候沒有帶走作者,那就是因為他們不想要這些作者,但又沒有勇氣親自告訴他們。PFD的分崩離析指日可待,最後一個離開PFD的人(會是Miss Havisham嗎?)別忘了他們的環保認證,走的時候把燈關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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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07 週日 200718:08
  • 版權龜毛之最極篇--只要有圖就是麻煩

  自從買了某本書之後,就有種災難即將臨頭的感覺。根據某些前輩口述,在版權這塊領域,有些東西真的是個「麻煩」,少碰為妙,往往不是損失時間和精力溝通,就是耗損銀子。果不其然,這本書在還沒出版之前就把大夥搞得七暈八素,時間精力銀子通通耗上了。不過,想來這也是必然的結果,所謂版權龜毛之最極,大概不會有比此書更甚者。(很快的大家都會知道這本書)但也不是要抱怨,而是當人家的畫有那個價值的時候,相對衍生的問題就等倍增加,必然的道理。
  關於圖片的版權,生手編輯大概會一頭霧水,很多老手編輯也會在此誤踩地雷。不過相對於對岸的出版狀態,本國出版從業人員真是一群善良公民。良民自有良民該知道作業守則,簡略分述如下:
什麼是圖
  舉凡不是字的部份,包括版型、圖片、照片都算,權利都得查明再用。
版權狀態
  要用圖該找誰問?不是隨便書上的圖都能用,還得看版權狀態。底下原則以外文書為主:

A.以圖片為主的書籍

  漫畫、單一作者攝影集、圖文書(含繪本),版權歸屬原著作者或其經紀人,電影封面要跟台灣發行片商或是原電影公司談,跟出版社爐是沒有用的。
  排版型式有時也要計費,尤其日方對於內文排版很龜毛,不要亂用他們的格式或是不照他們的格式來都不行(所以說他們真的很煩),請查明再下手排版。
B.文字書中的圖
 1.有©就是主:不管這本書是誰寫的,這張圖都得認(C)符號後面的人為正主。而怎麼找到正主就是版權的超級任務,通常是詢問原出版社,不然就是找圖庫公司詢問。原出版社一般無權代為處理圖片版權,能告訴你該去找誰問就很阿彌佗佛了,親切善良且不會亂侵權的書會在書後標上圖片來源出處(但他還是沒法賣給你)。
 2.沒有©也不能亂來:有些書中的插圖可能是原先編輯的小巧思,圖片版權也屬於該原出版社,但是不是買了書就等於買了圖,這點編輯千萬要記住,合約先看清楚,最好是提OFFER的時候就講明要不要用書中的圖,任何成交之後的圖片處理都會比較貴,也比較費時。
 3.就算畢卡索的畫也不能亂貼:很多書超過一定年限就變成公版書,這個道理很多編輯都知道,但是在圖的世界裡卻不是這樣,很多著名繪畫其圖像所有權屬於收藏館或是遺族、收藏者,不能亂放書上。不過這些世界名畫的翻拍照片通常是屬於翻拍單位,所以不一定得跟原藏單位接洽,圖庫公司或是通訊社也是一種選擇。
使用守則
A事前確認
 1.用哪一張
 2.誰的作品
 3.付費與否:有些作家、畫家、藝術家會索價甚高,不是免費的午餐。
 4.使用範圍:最好事前溝通清楚,不過按照台灣這種書店看好就貼的廣告形式,確實有點難度。另外,有些圖文書作者對於作品在網路上被刊登的頁數會相當計較,請記得事前溝通(當然這點還是日本人拔得機車冠軍)。
B完稿告知
 看合約和屬性需求,如果你要的圖片或是照片是世界知名藝術家的作品或是恰巧是日本人畫的,免不了一陣繁瑣的往來確認樣張、版權聲明。尤其是世界知名藝術家+日本人=宇宙級難度。(我相信你們都知道我在說誰)
C寄送存檔
 某些畫家會要求,所以建議大家遇到世界級畫家(以及日本畫家)請三思!要下成本的。
D常犯錯誤
 1.以為封面作者照、圖片可以隨便用→很多書籍的封面圖片或是作者照片都是另外請畫家、攝影拍的,所以費用另計,但技巧好點可以殺殺價。(據說某本暢銷書封面權利金高達一千美金,好看真是要有代價)
 2.同一本書版型可以直接用→版型也是可以賣的,日本會把光碟費用和圖片版型使用費另計(在日本版型和光碟資料版權屬於版廠或印刷廠),這兩者使用上不同,但國稅局很機車的都收20%的外人稅。
 3.圖片、照片的版權聲明→任何的宣傳品上都要打上圖片版權聲明(這點台灣很少做對)
 4.名畫、古圖、CD封面可以直接印來用→錯,但大家都這麼惡搞。不過所有日本做漂亮圖文雜學書的出版社,都會拒賣版權因為裡面的圖像來源太過複雜,而他們也不確定台灣會不會乖乖去把版權橋定,所以乾脆不賣。確實從效益上來說,光是那些圖的版權就比文字還要花錢。
 5.從不過問封面設計的圖是從哪來→美術設計也會犯版權的錯,這是朋友身上的案例:某美術直接用日本當代藝術家或是插畫家的圖當封面,被發現後卻跟出版社說不想改設計(意思就是要出版社自己解決圖片版權問題),最後還是付錢給設計者但封面不能用。
 6.有圖的贈品高興大放送→在此必須坦承點出,很多贈品都是編輯做爽自己或是通路宣傳用,但製作前請先確認可行與否,有些畫家會另外索取權利金。有些是因為某些物件已經被其他製造商簽約,所以無法製作。
 7.時間快來不及了,先印了再說→再說一次,沒有得到最後的確認,千萬不要對圖任意放行。我看過太多悲劇了,真的!不過我們也都深刻了解國外不爽和老闆不爽誰的壓力源比較近又比較大......
E確認事項
 收到光碟請第一時間請印刷廠或是美術確認,只要打不開的圖檔一律請對方重給到對為止,以下是核對時的檢查事項:
 1.頁數、內文(針對大陸書請特別嚴格把關,漏字缺行時有之事)
 2.圖片品質(包括是否為四色、dpi數等,曾經發生過日本送來的圖dpi太低的問題,即使精準如日本人都會出錯,其他更是)
 3.圖片、排版格式
 另外日本的電腦送來的檔名只要是日文就打不開,此時可用改檔名(+副檔名)法修正。麥金塔和PC之間的問題,如JPG打不開只要檔名後加'' .jpg''就可解決,這點小技巧提供大家參考,節省往來時間。歡迎各位分享圖片編輯的甘苦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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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8 週六 200705:31
  • 【轉貼】現代出版體系中的編輯角色

2007.7.9
出版商務週報/吉爾‧大衛斯(倫敦傳媒學院圖書出版碩士課程主任、《我是編輯高手》作者)/黃新萍譯  必須承認,在精準核算和高效的出版過程中,編輯無疑變得更加專業。
  今年5月,我應邀到人民教育出版社做關於「今日編輯」的講座。15-20年前,我曾做過同樣主題的演講,但內容完全不同。那時,我會這樣描述編輯的特點:充滿熱情,對書和作者充滿很強的責任感,對市場行銷和產品都給予指導。今天,編輯的角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英國和美國,編輯被看作是商務經理,負責選擇給出版社帶來利潤的圖書,以商務的態度和方式貫穿整個工作。出版商不再和過去一樣勇於冒風險,因此,冒險和勇敢不再是編輯成功的必然條件。今天很多出版的圖書不具有「成功者」的標籤,但是可以賺很多錢。
  在倫敦和紐約的許多出版社,如果編輯想要簽某本書的合約,就要陳述該書的利潤細節,對書進行市場調研,之後得出該書的銷售預期、策劃市場行銷手段等,而不是僅僅對書本身的介紹。而出版社之外的專家則會對書的內容給出意見和建議。在做出最後決 策之前,編輯會被「審問」幾次,並有一些辯論。因此,每本書的出版都是嚴格審查的結果。面對這樣的現實,編輯必須了解圖書的市場狀況,能夠描述競爭對手的強勢和弱勢,某類圖書的版式以及價格。總體來說必須對他要做的那本書成功的理由以及因素瞭若指掌。這和過去的情況完全不同,那個時候,編輯僅憑著一股熱情希望自己的書能被採納。
  很顯然,今天的編輯需要對自己的決策負責。每本新書都必須是某個書系的一部分。每個書系都由類似主題的書構成,每本書都有相同的讀者群。例如,歷史書的讀者群就包括中學生、大學生、研究人員,還有那些對歷史感興趣的非專業讀者。這些歷史書都是不同的,反映了不同讀者群的知識結構和興趣點。
  以如此精確的方式組成書系也是現代出版業運作的一個縮影。它要求出版流程更加精確和高效。符合某個書系的圖書也必然在內容上可以高效生產,在這種情況下,再也不必為新書的封面設計而費時,書系裡的每本書都有一個風格統一的外觀、內頁。這無疑節約了時間和金錢。當然,隨著時間的變化,這些設計風格也會發生改變,變得更加時尚、更加符合時代的變化。不過,最大的高效反映在市場行銷方面。書系就像一個大家庭,市場行銷部門將不斷地考察如何將新書納入這個體系中。
  因此,現代編輯和書系建設的工作方式就是發展並維繫某個領域的專家資源。編輯對圖書的內容和讀者群都瞭若指掌。市場行銷部門也從編輯和作者那裡了解讀者的資訊。 
  那麼,編輯的角色變化是如何產生的呢?我們不是某個早晨起來就拍拍腦袋說:「嘿,讓我們更加高效和理性吧。」變化的原因基本有兩個。第一是市場行銷的力量變得越來越強大。在西方,市場行銷的資訊無處不在,於是,作為市場行銷目標群體的我們需要更加強烈、更加具有衝擊力的資訊。因此,圖書的市場行銷也必須目標明確、富有衝擊力。 
  第二個原因與出版社的所有制以及公司壟斷行為有關。英國目前有兩種出版社:一種是規模相對較小並私有化的公司,還有一種是由股東共用的大型出版公司。這裡不包含大學出版社在內,它們的所有權和前面的不同,不過,它們的規模和運作方式與大型壟斷集團並無二致。小型出版社通常是經理負責制,或者是家族產業。通常,它們能製作出有趣的書,但是也經常擔憂作者資源的流失。在過去20年時間裡,收購動作層出不窮。一個例子就是,當我還是很年輕、從事社會和行為科學出版時,我所知的有16個競爭對手。而現在,如果我還在這個領域做的話,我只有4個競爭對手。
  大型壟斷集團由幾個股東掌控,他們不是出版商,而是坐擁資金的人。一旦一個公司由幾個股東掌控,那麼公司就會發生一些改變。股東用自己的錢投資,將投資看作是帶來額外收益的手段,於是他們額外關注良好的收益回報,於是他們儘量避免冒風險。這些股東的想法也左右了經理的思維,因此就形成了這樣一股思維風氣:任何人都需要證明即將出版的這本書很有可能盈利,可以經由市場行銷手段達到目標受眾群。
  於是,編輯的職責和角色也就發生了相應的變化。我認為,要絕對避免出版業中的風險是不可能的。其實,總有一些圖書超出預期,而有一些書永遠不能出版。如果一本書沒有進入市場,絕對不可能了解讀者的真實看法。最典型的例子莫過於「哈利波特」系列圖書。在出版前,該書曾被8家出版商拒絕出版,之後布魯姆斯伯里簽下這本書。沒有人預料到這本書出版之後的火暴程度。因此,出版業天生有一種不可預知的因素。我們必須習慣它,並接受它。但是也必須承認,在精準核算和高效的出版過程中,編輯無疑變得更加專業。在這樣一個行業裡工作,我們還是需要熱情和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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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18 週三 200701:07
  • 【轉貼】馬奎斯不授權 作品將自台灣書市消失

【2004/10/31 聯合報】
http://www.ylib.com/class/topic/show1.asp?Object=gossip&No=5947
文/陳姿羽
  現長期定居墨西哥的拉丁美洲文學大師賈西亞‧馬奎斯,暌違十年推出新著Memories of My Melancholy Whores《回憶我憂傷的蕩婦》(暫譯)在十月二十日修改結局並提前迅速上市,成功抵制大師家鄉哥倫比亞已出現的盜版書,再度引發全球讀者注目。
紀錄不良 馬奎斯冷處理台灣版權
  面對新書消息,台灣「馬迷」短期卻無可能讀到中譯本。出版界盛傳,馬奎斯沒意願賣版權給台灣,關鍵出在台灣盜版舊名聲所影響。
  此舉連帶可能引發自一九九四年六一二圖書大限後,如《馬奎斯小說選》、《獨裁者的秋天》等,第二波馬奎斯著作自書市消失後果。
  馬奎斯一九八二年獲得諾貝爾獎後,即在台灣打開知名度。台灣版權早期尚不完備,馬奎斯早期作品都未經授權,現在坊間流傳甚廣、極受台灣讀者喜愛的《百年孤寂》(又名《一百年的孤寂》)(遠景版、志文版)即屬現稱「盜版」。
  馬奎斯正式授權台灣,是一九九○年左右的事。先後有《愛在瘟疫蔓延時》、《迷宮中的將軍》(皆允晨文化版),《智利祕密行動》、《異鄉客》(皆時報文化版)。其中《愛在瘟疫》因為SARS風暴,再度喚起讀者注意,歷年總銷量約一萬多本。《迷宮中的將軍》首刷三千本,至今未再版。至於時報文化的《智利祕密行動》等,都為兩、三萬本之譜。
大陸盜版猖狂 影響華文授權
  允晨文化發行人廖志峰表示,新著作權法實施後,《愛在瘟疫》、《迷宮》兩書便透過大蘋果代理商簽約,過程中並沒碰到難題,價碼也非天價。倒是去年一直想簽馬奎斯回憶錄,再次透過大蘋果,卻沒有得到任何回音。他因此推測整個華文市場此次可能都未得到馬奎斯新書授權,起因或由於馬奎斯在意盜版,而華文市場過去紀錄不良。
  時報文化同樣對馬奎斯回憶錄和新書相當感興趣,亦卡在早期盜版不良印象影響,最後付出馬奎斯不願授權代價。台灣出版業對拉丁美洲作品相當陌生,時報文化兩年前特地前去拉丁美洲找代理商談此事。時報認為,結果如此,明顯癥結繫於馬奎斯的「感覺」。
  雅言出版負責人顏秀娟,曾任職時報文化,負責國外版權,對此有不同見解:「台灣是被中國大陸害了!」中國大陸的盜版猖狂,馬奎斯脾氣很硬,對此事極為不悅,因此不想賣中文版權。她曾為時報文化商談馬奎斯全集一事,但沒成功。她說,馬奎斯的經紀人年紀大,早期有出版社接洽就賣版權,但中國大陸加入伯恩公約後,華文版權往往得分開談繁體字版和簡體字版,讓馬奎斯經紀人覺得華文版很麻煩,一度表示想來台灣及中國大陸探看究竟,但後來無下文。
  顏秀娟強調:「不願授權給台灣的作家多的是,另外,也有代理商的因素。」像一些較沒名的作家也不一定會積極處理這些事。因為台灣市場太小,代理商不認為有重要性,就不會提升這個案子的優先性,「生意不到非做不可的時候,不會那麼重要。」她舉例,有回曾有出版社提二十萬美金買一個套裝,價碼並不低,但經紀商只表示「再說」,顯見和價碼也無關。在她看來,許多說法都是臆測,畢竟這事只到經紀商階層,從未聞作家本人說法。至於中國大陸出版的馬奎斯小說,她認為都未經正式授權。
爭取授權 但經紀人在哪裡?
  目前台灣經過馬奎斯授權的四本書,皆先後到期。允晨文化部分,廖志峰表示《愛在瘟疫蔓延時》已續約,快到期的《迷宮中的將軍》正在考慮續約與否。時報文化也會有類似做法,因庫存皆已付版稅,但將會積極爭取續約。
  時報文化出版文學線主編葉美瑤表示,馬奎斯著作在台灣跨過版權變化時代,其實很有趣。馬奎斯雖知盜版多,但又不願透過授權,以正版換盜版。即使如此,但台灣的出版社不會放棄繼續爭取和馬奎斯簽約,主要的問題是:馬奎斯的經紀人在哪裡?
馬奎斯著作台灣版
一百年的孤寂/遠景
馬奎斯小說選/遠景
百年孤寂/志文
獨裁者的秋天/志文
馬奎斯小說傑作集/志文
智利祕密行動/時報文化/經授權
異鄉客/時報文化/經授權
愛在瘟疫蔓延時/允晨文化/經授權
迷宮中的將軍/允晨文化/經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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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18 週三 200700:14
  • 【轉貼】美國西蒙與舒斯特覬覦數位版權受阻

2007.6.14 中國圖書商報/渠競帆編譯

  近日,美國著名的西蒙與舒斯特(Simon and Schuster)出版社與數位內容轉換公司Innodata Isogen合作,對已出版圖書進行數位化備份。後者將為西蒙與舒斯特的所有在版書進行數位化的轉換。西蒙與舒斯特數位媒體部高級副總裁凱特‧滕特勒表示,「一些已出版的暢銷書,都在進行數位化。隨著按需印刷技術的發展及電子書、搜索引擎及其他數位媒體的出現,我們將調整好自己的位置,以適應即將到來的數位時代」。
  為更好地抓住數位時代帶來的商機,西蒙與舒斯特於5月中旬開始,更改了與作者簽訂的標準作者合約的條款內容。在新的合約中,出版社將擁有作品的數位版權或按需印刷的版權。這就表明,在圖書印刷版絕版時,出版社可以以按需印刷重新印製出版圖書。西蒙與舒斯特還在其英國公司推廣使用這種出版合約。
  對此,美國成立時間最長和最大的作家組織「作家公會」(Authors Guild)表示了強烈不滿,並警告其成員不要誤入西蒙與舒斯特的合約陷阱。
  該組織執行主席保羅‧艾肯(Paul Aiken)5月17日致信會員,稱,按照新合約,西蒙與舒斯特將在所簽圖書的版權保護期內,一直持有其版權,而不管此書是否還有的賣,只要它還保在出版社的電子資料庫裡,便不能算絕版。
  作家公會的會員們收到了一封緊急警告信,很有意思,警告語主要包括如下三點:
1,記住,如果你與西蒙與舒斯特簽下內含這一條款的合約,他們便會聲稱你已經嫁給了他們。你的書將與這個巨頭生死與共。
2,請你的代理人檢視別種選擇。其他出版商目前未謀求不可退回的版權保證。
3,如果你有手稿等待競標出價,最好讓你的代理人將西蒙與舒斯特旗下出版社排除在外,除非他們在出價前同意按業內行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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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18 週三 200700:00
  • 【轉貼】美國版權法概況

2007.6.4 出版商務週報/魏紅
  美國法律明確保護所有媒體(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網路,等等),保護所有諸如報紙、雜誌、圖書、音樂、唱片、設計圖、書法、圖片、攝影等載體上應受保護的內容,同時也保護作者和出版商的合法權益。
合理使用版權保護的另一面
  版權不保護思想、創意。只在頭腦中未發表出來的不受保護。如果是壟斷性的東西也不在受保護的範圍內,而是專利的保護範圍。版權不是永久性的,是有時效的。如果需要永久保護就要尋求商標保護。
  版權保護的是形式表達,擁有版權不等於沒有競爭。美國在1989年取消了必須登記制度,版權可以自動受到保護。是受版權保護的標誌。構成版權有兩大要件:一是原件,是自己原創的;二是固定在某種形式上的有形表達。美國的作品登記是在美國國會圖書館,需要交登記費及兩本樣書。
  版權訴訟在聯邦法院受理。受到侵權要舉證,美國是判例法國家,法官判決上尊事實、重證據,並根據判例裁定。如何定義侵權?可由律師辨認抄襲中的相似性、關聯性,即首先辨認相似性,其次證明盜版者容易看到作品內容。找出相似點,容易勝訴。未經許可銷售也是侵權。
  版權是平衡物,一方面為作者投身創作提供保障,並讓其創作得到鼓勵,使作者得到版稅收入;另一方面,不限制其他人的再創作,作品不能被壟斷。
  出版商作為出版權的擁有者,往往既想保護出版權利不被濫用,同時又希望使用其他作者或出版商的權利。例如,做書評時,需要節錄一小段做評論。文章引用一小段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需經同意嗎?回答是原則上可以合理使用。只能使用部分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且需要做出說明。問題是,「部分」如何界定?舉例說明,美國有一著名歌手,也是詞作者。一本書中選用了他一首歌的歌詞,如果是引用一小段,可以;但不可以整首歌詞都使用。到底使用多少是合理的?關乎用意。用做評論,比如對時政類圖書的作者,在書評中可以引用原文段落做出評論。當然,也要看評論的是哪一段作品,是否必須引用的。
  對作品的合理使用還包括以滑稽、模仿、諷刺、風趣的形式使用。拿部分作品再創作出幽默作品,像《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這種作品在美國不構成侵權,因為它不是商業作品,不以贏利為目的。 
  在出版物上表現諷刺內容有時雖有侮辱他人的嫌疑,並不意味著被侮辱者就有權告贏。如諷刺畫。有一幅有關美國布希總統以及多個著名商標的漫畫。這副漫畫並不構成侵權,因其目的並不是賣商品,例如賣「殼牌石油」,只是取笑布希總統不代表民眾而代表了大公司。漫畫的出發點僅僅是諷刺。判定結果也反映出「言論自由」的姿態。 
  是否具有商業性是判定的重點。5年前,紐約大學的一位教授將一些有版權的圖書彙編成教材,複製後賣給了30個大學生使用,被5家出版公司控告索賠200萬美元,結果出版商勝訴。法官判此案的目的是讓全美國知道這樣做是侵權違法行為,以儆效尤。
  是否合理使用的案例:一是日本新力索尼音樂與美國環球唱片之間的版權糾紛。新力索尼公司生產的BETAMAK錄影帶能將電視節目錄下來並可重新播放,環球唱片、迪士尼公司告新力索尼公司侵權,用機器設備技術重製作品。案子上訴到最高法院,最後,新力索尼贏了,因新力索尼的主要論點是並未侵權,僅提供時段供觀眾選擇,本質上並未侵權。法官判案時也以不損害公眾利益為前提。
  二是Goolge案,有十幾家出版商對Goolge公司提出訴訟,此案正在進行中。有多個大學圖書館藏書引入數位圖書館計畫,將圖書掃描變為數位化檔案,讓大眾免費搜索。作者、出版商認為在未經授權下,全面複製圖書是侵權行為,因為Goolge沒有權利掃描、展示圖書;而Goolge則認為是合理使用。目前,此案仍在訴訟中。
  一般來講,合理使用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包括這種使用是否具有商業性質;
(2)原作品的性質;
(3)同原作品整體相比,被使用部分的數量和內容的重要性;
(4)這種使用對原作品的市場價值(包括潛在價值)所產生的影響(見美國版權法第107條)。另外,原作品是否已出版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但不是決定性的。
網路出版環境下的版權保護
  目前美國的法律適用於傳統領域及線上領域。科技發展更新遠比法律更新要快。法律在追趕科技的腳步。1998年,美國通過了《新千年數位版權法案》。
  在數位環境下的版權保護領域,一種意見認為,版權保護要有彈性,使用形式雖然不同,但本質同樣可適用數位保護;另一種意見認為,數位保護並不能有彈性,應有新的法律保護。資料庫、集合作品在歐洲已受到保護。
  新技術條件下的複製更容易、便捷,帶來的影響更大、更廣,罰款也相應地提高。強化對著作權擁有者的宣傳教育,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利,如:加密措施、反盜版軟體。
  出版商、作者困惑的是,誰有權利將作品上傳到網上進行網路出版,誰有責任進行網路監督?網路服務商只設平台,並不監督作品的使用。目前,美國、歐洲的案例認為,網路服務商並不對侵權內容負責,但如果明知非法還上傳,就必須對此行為負責。出版商、作者也會盡力提供哪些作品擁有著作權,以免被侵權使用。
  在美國侵權盜版的情況雖然並不嚴重,但是對版權保護工作也很重視。當前,侵權盜版行為快速變遷。這幾年約翰‧威立出版公司雇用了更多的人力用於偵察侵權盜版案,一般是先處理容易的,再處理難的。
  三、四年前,消費者將有權利的圖書掃描到易趣網上(eBay)並銷售。頭兩年的做法是權利人通知eBay網一一拿下,問題就解決了。不過,當e-Bay實行網路拍賣後,侵權現象就更嚴重了,未經授權的侵權品往往在網上每天有二、三百人競標。現在的做法是,通知e-Bay哪些商品是侵權品,e-Bay告知哪些人在做交易。約翰‧威立公司將10個不法賣家告上法庭,並在媒體發布,讓大家知道這些行為是侵權的。現在約翰‧威立公司處理的侵權案例從原來的每天200-300件減少到現在每週20-30件。在這個過程中,出版商是要付出額外成本的。
  網路將國界分割打破。網路的興起造成的法律問題越來越複雜化。在美國本土外的網站造成的侵權行為,在美國如何判決?美國是判例法國家,對普通法有嚴謹的界定。在澳洲有侵權判例,美國最高法院判決認定,只要被澳洲法院認定侵權,美國人可以被帶到澳洲審判侵權。香港也根據澳洲判例做了相同的判決。如果被香港法院認定侵權,美國人也有可能被帶到香港審判。
  目前,僅在美國的網路上使用產品還不構成侵權,只有在銷售產品時才構成侵權。比如:在其他地區網站使用侵權圖片,美國尚不追究侵權責任,但如果將侵權產品賣到美國就構成侵權,就要受到美國法律的限制。
  在美國,政府出資支持打擊盜版。比如,與海關建立聯繫,確認進境物品是否為盜版品;如果是盜版,則禁止進入境內,對盜版者,出版商可以提起訴訟。
  目前在美國,網路服務公司允許個人上傳作品。一個人將他人作品上傳到網上,造成對著作權人的困擾,引起法律訴訟,多為著作權擁有者勝訴。大出版商往往事先發出警告通知,以發出信函的方式告知自己擁有哪些作品的著作權,防止被侵權。如,在eBay網上明示。
  不管對出版者是好是壞,電子書時代終於來了。電子書對出版社、作者的意義在於:作者可以拿到淨利潤的50%的收入,而在傳統紙質圖書中,作者僅能拿到10%-15%的收入。Google已經開始做數位化出版;微軟做公共領域的圖書的數位化出版;亞馬遜開網上書店,可以一次賣幾頁內容;藍燈書屋可做到只賣一頁書,同時,也做電子版圖書,供讀者從網上查詢。現在科技進步日新月異,出版商要根據新技術的發展來考慮今後如何做出版,最重要的是不能傷害版權所有者的利益。
在出版合約中規避法律風險
  在美國,出版合約的簽訂需要處處考慮規避法律風險,媒體律師就顯得很有必要。
媒體律師介入審稿
  當原創作品改編為電影、電視、動漫、遊戲等衍生作品時,就會涉及許多版權問題。例如,將「哈利波特」中有版權的形象作為徽標來使用時就涉及版權問題。在美國或英國,有許多語言類、文學類圖書的版權交易是由專業的媒體律師來執行的。美方律師認為,中文版圖書在境外出版、銷售也需要諮詢當地專業律師的意見。媒體律師的責任是代表版權使用者(出版者、傳播者)和作者的利益。例如:「哈利波特」的作者J.K.羅琳,她的許多事務會交給律師,由專業律師提供意見,解決作者與出版商之間的版權問題。
  媒體律師在出版前介入手稿版權等問題,這樣做往往對作者和出版者有利。哪些手稿中有法律問題、哪些章節可能是編輯的延伸、所陳述的事實有無明顯的法律漏洞、哪些因手稿疏忽而有可能惹出法律糾紛等,都是律師在審稿時要考慮的問題。律師在字裡行間要看出是否有侮辱、誹謗、侵犯隱私等內容,並做出評論或提出修改意見,以避免出版後出現問題。美國的出版商在出版前會特別小心,因為出版爭議的判定或裁決往往是「天價」,律師的責任就是要儘量避免出現問題。凡是不願意讓公眾知道的事,律師會特別小心。通常,作者與律師要簽訂合約,作者往往會同意律師做的任何修改。否則,作者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出現訴訟案,媒體律師會代表作者在法庭上證明作者無罪或無過錯。在美國的法庭上,媒體律師不僅能夠幫助作者、出版商出庭辯護,而且因為所有的資料是公開的,媒體律師也會儘量找出對方的漏洞,讓訴訟不成立。
作者與出版社的契約
  簽訂契約是出版流程中的必要部分。在美國,出版合約篇幅很長、很繁瑣,包括了全部出版事項及權利人授權事項。通常出版商擁有出版、發行圖書的權利。全球授權、地區授權問題則要透過談判取得。經由談判還可以取得不同語言、衍生產品等權利的授權。通常,代理機構會代表作者或代替作者行使授權。無代理機構的作者通常是自己直接與出版社簽約,權利一併交給出版社,出版社通常也需要支付給作者更多的錢,用以支付其他權利的授權代價。
  出版社每年給作者兩次報告,內容包括銷量、衍生權利的使用情況、出版的財務狀況。契約中無約定銷售數量的,事先以出版商預期銷售的數量給作者支付預付金。
  出版商如何支付作者費用?一般是由預付款加上版稅。一般第一次預付5,000美元,大牌作家可能要預付幾百萬美金。預付金在契約簽訂時付一部分,在文稿出版前再付一部分。約定版稅率約為10%左右。通常精裝本的版稅率為10%-15%,平裝本的版稅率為7.5%-10%。
  在合約中往往不限制銷售數量,一般印數為3,000-4,000本,以保障出版印刷成本。另外,版稅也與起印量相關。在5,000-50,000冊間有新的預付金,賣得越多,版稅越多。出版社支付印刷、運輸成本後,出版社的贏利水準一般與作者所得比例相當。目前,出版社希望提高利潤,並認為扣除所有成本後的10%-15%作為版稅比較理想。
  作者的第二收入來源是版權輸出國外的版稅提成。授權俱樂部、書友會、有聲書、平裝書(歐美國家一般先出精裝版,再出平裝版)時,出版社與作者平分收益,各50%。在外語地區出版,作者可能會得到收益的75%-85%,電影、舞台劇作者可得到收益的90%。作者可能將電影版權賣給出版社,但出版社僅有10%的收益。因此,有些出版社認為不值得購買電影版權。
  合約還規定了文稿遞送、交稿期限等方面的事項。與時事緊密結合的書不宜遲交。出版社可以對稿件提出修改意見。若不出版,作者要拿回合約,出版社也會拿回訂金。
  出版社與作者簽訂協定要明確授權出版事宜。作者不再找其他出版社,同時可以享受不少優先條款,出版社可以優先出版作者的下一個作品,不過還是要與作者再簽約。
  作者一旦與出版社簽訂了契約,作者爭回權利需要3-5年,拿回權利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那麼,作者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收回權利?如若在市場上確實買不到書了,權利可以收回。過去的情況是,看能否在書店內買得到書。現在,還需要在網上查看,如有顯示可以購得到,就被認為還有銷售。作者可給出版社寫信,要求在6個月內重印。若重印,則繼續執行協議;若不再重印,作者有權找其他出版社出版自己的作品。
  出版合約還把出版商面臨的法律訴訟風險考慮進去了。在美國,作者因書中內容不實造成出版社的損失,包括著作權訴訟、誹謗、侵犯隱私等造成了法律訴訟,要由作者本人負擔。但實踐中,因律師費非常高,1小時的咨詢費通常以數百美元起價,作者很難支付起律師鐘點費用,而主要靠保險訴訟費支付,否則作者會面臨破產。為避免法律訴訟風險,發生侵權糾紛時,如果真是將作者、出版商都要告上法庭的話,通常更多人的選擇是告出版商,因為出版商有實力賠償。如果在內容上出了問題,作者和出版商都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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